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坝口子等3家分理处迁址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坝口子等3家分理处迁址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34号)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

  你行《关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坝口子分理处迁址的请示》(呼农合银发[2011]39号)、《关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刀刀板分理处迁址的请示》(呼农合银发[2011]40号)和《关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乌兰察布路分理处迁址的请示》(呼农合银发[2011]4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坝口子分理处由原址呼和浩特市攸攸板乡坝口子村迁址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新村家园2号楼8号商铺营业。

  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刀刀板分理处由原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刀刀板村迁址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路庆元建材市场综合商务楼A段2号楼营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