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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李菲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李菲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银监函〔2011〕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关于对李菲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兴银晋请〔2010〕7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李菲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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