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一律责成评估单位予以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对提供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评估单位在评估过程中,提出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煤炭工业局取消其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 年2月21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表1: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所属矿井个数
| 技术岗位人员配备
|
通风
| 抽采
| 地测
| 防突
| 安全监控
|
2~5
| 2
| 1
| 1
| 1
| 1
|
6~10
| 3
| 2
| 2
| 2
| 1
|
10个以上
| 4
| 3
| 3
| 3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