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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煤业集团及其二级法人煤矿企业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市、县国有煤矿企业和乡镇煤矿企业向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必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生产矿井必须同时纳入评估范围。
  第六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其中技术人员是指以下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具备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以上职称的,或煤炭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的,或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在中专院校煤炭专业培训一年以上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或经省煤炭工业局技术人员专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或经煤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具有技工资格以上的,由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认定能胜任井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评估实施

  第七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和身份证明;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或二级法人煤矿企业名单,及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或二级法人煤矿企业,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包括矿井瓦斯地质参数(图)、通风系统图和抽放系统图及其运行情况;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交纳情况;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并做出评估结论或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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