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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凡引进和新建汽车整车、专用车、汽车发动机等重大项目,要按照市汽车产业领导小组的决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地区,与项目投资方进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市整体优势。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整合市级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优化资金投向,创新支持方式,加大对汽车产业园区建设和重大投资的汽车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要向汽车产业项目倾斜,汽车产业园区所在地区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促进汽车产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扩大规模。

  特殊重大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专门的支持政策。

  (五)加强对汽车生产资质的管理。

  加强对汽车企业生产资质的管理。对于汽车生产企业向外地转移汽车生产资质的项目,须经市汽车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经信委及相关部门方可出具相关手续。

  (六)鼓励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鼓励现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能力,市政府将视项目投资强度和投产后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市政府已经确定政策支持的项目除外)。

  (七)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应用

  以我市被列为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推进地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和推广示范。对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机、电池、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优先予以支持。根据财政部有关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财政补助政策,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费给予适当补助。

  (八)鼓励采购本地产汽车。

  将符合条件的我市地产汽车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市属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更新公务用车时,优先采购地产汽车。

  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新增或更新车辆时,原则上应优先采购地产车辆。对于采购地产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如在购车和经营过程中有财政补贴的,将优先予以安排。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投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汽车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汽车产业重大项目,经市汽车产业领导小组审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财政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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