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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区镇国营农场和相关责任单位考核评估内容的通知

  2.在制定劳动就业的政策、法规、规章时,应考虑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应有计划生育内容。
  3.在办理已婚人员工作调动时,对户籍已婚人员,须核查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市外户籍人员,须核查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违法生育人员,无相关已处理证明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开展劳动用工检查工作时,(1)要求各用工企业与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签订率达100%;(2)对18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督促其限期补办,持证率达80%以上,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在安排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
  6.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
  1.积极开展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等宣传活动,参与“少生快富工程”和普及婚前教育等活动。
  2.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制止早婚。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每月10号前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婚姻登记信息。
  3.规范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核查收养人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送养人与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或有关证明,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法定外生育行为的发生。每季度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4.切实落实惠民政策。在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确保将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救灾救济、临时困难救助、五保户供养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给予重点倾斜;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农村“两户”夫妇和子女在大病救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对法定外生育的对象必须要落实绝育措施和缴交社会扶养费后方可办理。
  5.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作为村(居)民自治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评选时,征求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十二)市教育局
  1.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将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纳入初中以上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利用相关课程或教育活动对学生实施人口知识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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