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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区镇国营农场和相关责任单位考核评估内容的通知

  6.督促所监管企业兑现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
  (八)三亚市工商局
  1.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审批、换领、变更、年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对流动人口持证人,应要求其提供须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核实出具的计划生育信息证明,并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核查情况按月按居住地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
  2.加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建设。要把个体工商户业主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协会工作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3.主动协助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负责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处罚者或拒不履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人员,经计生部门提请,做出处理措施,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4.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招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从业人员时,要核查其经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督促其限期补办,持证率要达到80%以上,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凡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其内容应经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办理或年审《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时,对流动人口持证人,应要求其提供须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核实出具的计划生育信息证明,并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核查情况按月按居住地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
  2.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非定点终止妊娠单位流通销售,并定期检查。若发现擅自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及时严格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3.规范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的计划生育药具,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人口计生委。
  4.在履行药品监督稽查职能时,查验个体药店经营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督促其限期补办,持证率达80%以上,并将查验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在职责范围内,在审查表彰、录用、晋升工资、评选先进等各种行政奖励的重要条件,要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情况,并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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