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支持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进修和晋升职称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疗工作。并将开展活动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管理,严格定点凭证引产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对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要求施行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须核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许可证明(除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外),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对非法施行假计划生育手术、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出具虚假计生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6.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发现违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7.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在市、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五)市公安局
1.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伪造、盗卖或骗取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不法行为。
2.办理《暂住证》、《驾驶证》时,对流动人口持证人,应要求其提供须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核实出具的计划生育信息证明,并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核查情况按月按居住地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充分调动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性,在入户登记时,发现有出生、怀孕的情况,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综合管理。
3.加强户籍管理。
(1)在办理市外户籍迁入时,须核查已婚人员户籍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属超生对象的应提供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单据,并及时做好登记,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积极配合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的计生处理工作。
(2)在办理二孩以上新生儿入户时,要严格核验其《海南省生育服务证》或市(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单据,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4.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协查工作。
(1)各分局、派出所应协助辖区镇、农场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辖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员信息和有关数据的采集工作,提供有关超生人员的信息材料。
(2)经计生部门提请,积极协助查实人户分离、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超生人员的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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