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学校与医疗及党政机关等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三府办〔2010〕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28次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医疗等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切实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的抗震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就我市学校、医疗等公共建设的抗震设防提出三点指导意见,希严格遵守执行。
凡是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的学校、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影剧院、体育馆、重大会议用房等人员密集的有屋盖公共建筑,其抗震设防所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提高到0.10g,且建筑设计要考虑有足够的疏通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