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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参保女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医保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持《生育保险卡》、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十条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单位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男职工配偶妊娠后,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持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报以上待遇需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延长到45日。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三个月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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