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府办〔2010〕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0〕45号)规定,现就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三个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指城镇区域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户7元/户?月;非居民户每吨155元。具体细化标准见下表:
三亚市各类别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序号
| 类 别
| 划 分 范 围
| 每M3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标准(元)
|
1
| 居 民
|
| 0.29
|
2
| 商 业
| 各类商品批发零售店、超市、未设有餐馆的宾旅馆、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馆等
| 0.77
|
设有餐馆的宾旅馆
| 0.92
|
3
| 学 校
| 未设食堂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
| 0.17
|
设有食堂的学校、幼儿园
| 0.33
|
4
| 建筑业、工业
| 水泥厂、各类加工厂、混凝土厂、建筑工地等
| 0.67
|
5
| 机关团体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服务机构
| 0.37
|
6
| 餐 饮 业
| 专业餐饮店(酒家)、各类饮食大排档
| 1.05
|
7
| 集贸市场
|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1.40
|
8
| 其 他
| 汽车修理厂、茶艺馆、酒巴、歌舞厅、美容美发店
| 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