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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食药监法〔2012〕34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市局2012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办理程序》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予以废止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津食药监械〔2009〕53号);
  废止原因: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取代。
  (二)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5号);
  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津食药监人〔2011〕479号)取代。
  (三)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津药监发〔2003〕6号);
  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意见》(津食药监人〔2011〕478号)取代。
  (四)天津市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津食药监人〔2005〕174号);
  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津食药监人〔2011〕285号)取代。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
  (一)关于修订《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办理程序》的通告(津药监通〔2004〕6号);
  宣布失效原因:行政许可条件、时限已变化。
  (二)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6〕147号);
  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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