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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储存于地下、具有一定质量(品级)和数量、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热水。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地热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符合《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储量的地热资源,必须经公开出让后有偿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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