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服务标准
对纳入寄宿型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托型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寄宿型托养及日托型托养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行“居家安养”型托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七、资金来源及扶持政策
(一)资金来源
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包括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机构自筹、适当收费和庇护工场收入等。
托(安)养服务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费和护理费组成,托(安)养服务补助标准为:寄宿:每人每月不高于1000元;日托: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居家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对采取寄宿和日托方式托养的,市政府按托(安)养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的60%补助给托养服务机构,对采取居家安养方式的,市政府按托(安)养经费补助标准60%补助给个人。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托养机构对被托(安)养人的收费标准,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扶持政策
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机构条件的,并与市残联签订1年以上托养服务合同,同时托养残疾人达1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对社区(村)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该资金由市政府负担。
八、托养服务人员的配备
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按托养对象1:5比例配备,向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用工资格,经审批通过后,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工作职责
(一)托养服务机构与送托人的职责
送托人:负责向托养服务机构出具被托养人的身体状况证明;负责被托养人的接送工作;负责被托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