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型。寄宿型服务是提供全日制的监护、养护和生活照料。主要是开展对残疾人的长期托养服务,彻底解决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居家安养”型。为重度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家庭生活照料。家庭仍是现时期重度残疾人托养的主要载体。主要是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使他们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相应服务。具体包括:家政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清洁居室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简单的康复、疾病护理等;精神慰藉服务,为残疾人学习、文化娱乐等提供服务。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序及其家属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纳入 低保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区镇残联。
(三)区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市残联收到区镇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区镇;由区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市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机构认定与建设标准
(一)机构认定
托养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可按集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也可按中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它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认定。
(二)建设标准
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服务场所相对固定,机构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或机构承租房、场地的协议约定在两年以上;机构场地、房屋要足够开展运营服务,以服务残疾人的数量计算,房屋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到8平方米;机构要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自建食堂,且卫生条件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机构分别设有医教、文体、康复、劳作和体育等场所;机构有医教、文体、康复、劳动、休息所需的基本设备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