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家安养。以社区(村)为单位,有组织地对不方便离开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生活服务。
(六)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五、政策措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各种税费减免等优惠待遇。各级民政、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托养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解决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充分调动民办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二)托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各级残联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与有关部门合办的合作单位人员编制可共用;可以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按照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则从就业困难人员中选聘,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三)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具体筹集方式:一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一部分;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三是收取托养对象交纳的费用。
(四)劳动产品引进与扶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提供康复劳动生产。托养服务机构要主动引进适合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的简单劳动产品项目,加强对劳动产品的质量管理,利用产品项目优势,打造康复劳动项目品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规划、政策、组织、机构、场地、对象、资金、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各级残联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托养服务对象底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
(三)加强协调,明确职责。残联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抓好试点,逐步推广。残联要加强对重点机构的筹备、建设、运行等不同阶段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总结不同模式的经验,适时推广。
(五)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各地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服务守则、日常工作纪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家属联系制度等完整的规章制度,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