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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务必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局,摆上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公益性托养服务工作。
  (二)公益性质,科学定位。托养服务工作要以解决残疾人困难为己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以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娱乐、就业训练为一体,与就业相结合的功能定位,形成特色。
  (三)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挥各地的优势,突出各地的特色。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逐步形成托养服务体系。
  (四)规范名称。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三、机构性质
  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业务格局要区别于残联康复中心、卫生部门的精神病院及民政部门的福利院,是具有安置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是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集托养、康复、教育服务、庇护工场为一体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并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非企业单位。
  四、主要形式
  (一)残联自办。市、区镇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建立农疗站(所),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不背包袱,不承担无限责任,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等建农疗站。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量需求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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