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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I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范围、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灾区减灾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受灾区镇的减灾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受灾区的减灾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镇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灾情核定
  (1)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务、财政、国土环境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民政、气象、水务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信息发布
  4.6.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市水务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市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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