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4.4 I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1个区镇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20%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9%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1个区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宣布进入I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场所设置、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市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区的救灾捐赠活动。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4.4.4响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