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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灾区减灾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和省民政厅。
  4.3 II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1个区镇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至20%;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9%至3.9%。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秘书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宣布进入Ⅱ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确保与受灾区24小时通讯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灾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受灾区减灾办公室联系1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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