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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有效使用救助资金。在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医保的同时,积极开展门诊和大病救助,2009年起大病救助最高限额提高到8000元,并逐年适度提高标准,逐步将贫困边缘群体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设立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医疗救助初审权下放定点医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确保城乡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失地农民按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医保。
  (八)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加强基金监管和监测预警,防范基金风险。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简化到市外就医的转诊手续。进一步扩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并实施异地就医和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三、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结合省基本药物目录动态管理,从2009年起,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市级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从2009年起,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使用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理由。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内售销,社会零售药店销售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满足患者需要。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十)规范药品集中采购。
  按照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到2011年,市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不允许自行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用药或临床急救用药,可申请备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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