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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三亚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收费的管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四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指导、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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