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1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北海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北海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北海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承担环境统计,协调、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管理我市环境保护专项保护资金。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