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七)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八)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管理职责。指导监管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的管护工作;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雕塑。
(九)承担城市户外广告(包括移动广告)、夜景灯光和标志标示监督管理职责。
(十)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广场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