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拟订失业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处理办法,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
(十三)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负责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对统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工伤保险科。
拟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措施;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地区范围内和区直、中直驻北海市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非因病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统筹地区范围内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聘任仲裁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法规;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机制并组织落实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办法,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审核;推动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规划和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指导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疑难复杂案件;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规划、资格认定、执法行为和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政策实施办法和规划;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对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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