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
1.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的乡镇(街道)今年要达到30%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在乡镇“农事村办”和街道办事处的基础上,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并向村(社区)延伸。
2.在试点的乡镇(街道),将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林业、文化广播、民政事务、劳动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水产畜牧兽医、农业机械、村镇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职责的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地方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单位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基层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3. 将“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试点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市政府各部门继续推进部门行政审批职能调整工作,规范设立或增挂行政审批机构。将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按照撤一建一、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涉及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部门,其“三定”方案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涉及“三定”方案重新调整的部门,要主动向市编委办提出调整意见。
2.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一是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别编制市、县(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别制定市、县(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对社会实行“八公开”,即服务窗口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窗口权限;三是推动各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部门要以授权书方式向服务窗口授予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的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制证权等权利。要明确部门授权的范围、对象、形式、授权后的监督和授权保障工作等,实现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化管理。
(四)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
1.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全面履行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等事项的服务职能,加大投入建设政务服务大厅,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合浦县政府要加快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的前期工作。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各项服务设施。
2.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检查与指导,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了解基层存在的困难、问题及解决措施。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要做好管理、协调、服务工作,为窗口和办事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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