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部门和行业(领域):水利、林业、质监、旅游、水产畜牧兽医、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电力、石化、石油等行业(领域)以及城市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凡安全生产执法内容有交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时,由当地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旬):5月15日前,市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市安委会将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区安委办、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进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月4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发〔2010〕23号、桂政发〔2011〕12号文件的有力措施,强化县区、镇(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注重标本兼治。安监、工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环保、农业、工商、质检、海事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机制;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全面整顿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在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