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渡船违法违规超载和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的;
(4)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的;
(5)非法违法修造船舶的。
8.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行为的;
10.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作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落实统一领导和组织工作;市各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其中:
(一)市工信委负责制定民爆器材、冶金行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会同市安监、工商、质监、工信等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七)市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北海海事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