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企业
电镀、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要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若在2011年12月底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2:
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鸣达 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海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培县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宾月景 市工信委副主任
刘剑涛 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韦标锡 市监察局副局长
唐启文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卢学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雷三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平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志武 北海供电局党委书记
许家英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 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周宏禹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