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11〕309号)


江苏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气函〔2011〕202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行为,促进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气象专业技术机构在开展论证和评估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用于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三、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计收,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即1000万元(含)以下1.2‰,1000万元-5000万元(含)0.9‰,5000万元-1亿元(含)0.6‰,1亿元-5亿元(含)0.5‰,5亿元-10亿元(含)0.3‰,10亿元以上0.1‰,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四、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开展服务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五、气象专业技术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