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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实施意见

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实施意见
(喀市政发〔2012〕5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喀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喀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级市场的主体,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土地出让行为。
  (二)严格调控土地出让总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计划要优先考虑东城新区和特殊经济开发区的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性住房及民生工程用地;商业和住宅用地按照非饱和适度供应土地的原则,合理控制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资产运营质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全面实行“净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先进入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将对储备的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四通一平”(道路通、供水通、供电通、排水通和土地自然平整)以上标准,凡是不具备“四通一平”的小宗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四)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对商业、住宅、工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于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性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明确各类用途的建设面积所占比例,国土部门据此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
  (五)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其中:经营性用地在基准地价以内的区域,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出让;对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用地可按照出让最低价标准(120元/㎡)的50%确定。其中,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2011)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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