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市投融资平台资金和市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中有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附件二:喀什市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附件三:喀什市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附件四:喀什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附件五:喀什市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办法
附件六: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
附件七:喀什市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
附件八: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
附件九: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附件十: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第一条 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的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估计的初步说明等。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预测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节能、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内容、结论与建议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满足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出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的通知》(计办投资[2002]15号)的要求,内容中有关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有关节能篇(章)应满足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内容及暂行评估方案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10]921号)的要求。
第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招标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环保、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应满足国家住建部颁布的《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土地证),具体规定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稿)》(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具体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环评影响审批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规定见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新环监发[200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