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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2〕4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喀什市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喀什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喀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以及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资金,统称为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条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
  (四)改善民生的投资项目;
  (五)编制规划、项目前期、咨询评估等;
  (六) 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部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政府投资项目。
  市监察、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房产、采购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属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各项审批所需资料的准备和申报、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项目建设相关服务供应商开展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项目单位开展下列项目建设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有:
  1、 业务和办公用房的购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办公用房装饰工程;
  3、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城管、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公共绿化、治安监控、老城区改造等项目。
  (五)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化项目。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下列项目建设的,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建成后不形成市属固定资产的项目(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时已明确不使用上级或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
  (三)不宜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特殊项目,如应急工程、涉密工程等。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原则上包括三个环节,分别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上一个审批环节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照各自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上述审批环节有所合并或调整。
  第七条 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实行审批管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喀什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对口援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批事项按照各类资金使用的规定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或转报相关部门审批。各类项目审批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附件二《喀什市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三《喀什市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四《喀什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附件五《喀什市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办法》。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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