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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2〕3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喀什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为保证全市征收集体土地的统一性,耕地补偿基数确定为一等耕地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涉及农用地的,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协调、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水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征收办公室做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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