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每年年底,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重点项目办等部门将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市发改部门对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相关部门应出具下列文件:
1、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
2、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3、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五)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工商、税务及所在辖区乡、镇、街办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确定房地产测绘、估价中介机构。入户调查工作与测绘、评估工作同步进行,调查与测绘、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