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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喀市政发〔2012〕2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拆多奖的原则,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以质论价进行征收与补偿。也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实施。
  (三)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先补偿安置后征收,保证被征收人住有所居。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一)喀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拆除工作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建筑资质的机构实施。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民政、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决定
  (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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