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依照《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评选程序
创建活动本着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采取自查自报、规范性审查、职能部门复核、专家审核、媒体公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 宣传发动
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弘扬诚信,扩大影响。
(二) 企业自查自报
各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登录“信用本溪”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
(三) 职能部门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评出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初选名单。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出具信用调查报告。
(四) 审核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成立审核委员会,按照各行业业务范围相关标准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评议。
(五)确认公布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确认后在《本溪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本溪”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 命名表彰
经过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