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依照《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评选程序

  创建活动本着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采取自查自报、规范性审查、职能部门复核、专家审核、媒体公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 宣传发动

  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弘扬诚信,扩大影响。

  (二) 企业自查自报

  各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登录“信用本溪”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

  (三) 职能部门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评出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初选名单。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出具信用调查报告。

  (四) 审核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成立审核委员会,按照各行业业务范围相关标准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评议。

  (五)确认公布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确认后在《本溪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本溪”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 命名表彰

  经过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