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项督查。根据政府领导意见,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七、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报告反馈制度。督查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报告和反馈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及时汇总后写出报告。报告要全面、准确、详实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单位贯彻落实督查事项工作情况,督查部门要通过《督查通报》、《督查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三)调查研究制度。对于政府的重大决策,督查部门要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掌握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症结所在,加强分析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联系制度。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各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全市政府系统督查信息报送工作网络,全面反映我市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全面推动政务督查工作深入开展。
八、考核评比
对政务督查办件工作、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及政务督查其它工作实行考核评比。考核实行计分制,每项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一)政务督查办件工作考核办法
1.责任单位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办理反馈情况的,且格式规范、情况属实、符合要求的每件次加10分;责任单位按时上报,但上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件次扣3分;未加盖公章、没有主要领导签字的,每缺一项扣一分。
2.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办理反馈情况,向督查部门申请延期但没有特殊原因,或虽有客观原因但未向督查部门申请延期的,每件次扣3分;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办理情况,且未说明原因的每件次扣5分。
3.经督查部门催办并延长时限,责任单位仍不能按期上报办理情况的每件次扣10分。
4.责任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5.政务督查办件工作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如下:将责任单位政务督查办件工作考核成绩总分除以责任单位承担的督办件数量,计算出责任单位督查办件工作所得的平均分数,即为该责任单位政务督查办件工作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