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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督查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安排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要细化分解任务目标,规定完成时限、质量标准和奖惩标准,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工作职责明确、推进有力,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督查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配强配齐力量。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要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等活动,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
  四、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业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影响大、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督查信息报送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进行:
  1.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并进行编号登记。
  2.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3.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如实向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反映,由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裁定。
  4.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进行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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