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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医改任务和工作要求,201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省直企业、民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为市级统筹范围。
  四、统筹内容
  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是做到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缴费标准。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统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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