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对犬类的管理,按照《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遛犬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与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分类清运。严禁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
第三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集中收集、中转和处置,保持其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四十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