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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按照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人员编制管理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应持原《人员编制管理册》和有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录用(聘用)、调配等手续。再持编制使用审核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录用(聘用)调配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后,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七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计划和公务员录用、公务员遴选以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计划,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相关人员后,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 市管理的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凭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文件,并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科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应事先填报“职数使用申请单”,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核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凭职务任命文件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选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费审减、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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