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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等。
  (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二)编制: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职数、编制结构、文件依据等。
  (三)人员: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职务、使用编制种类、人员身份结构、工资统发情况、出入编情况等。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核发《人员编制管理册》,审核使用编制申请,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实时管理,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配备领导干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册》入编记录和相关职数审核意见核定工资。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册》及同级相关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部门经费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员编制管理册》及同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按规定使用《人员编制管理册》,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调动、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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