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区房管局要加强对车辆和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服务,不得乱收费、故意刁难用车单位,确保治理扬尘措施落实到位。
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
做好房屋拆迁防尘喷洒专用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津房拆〔2004〕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屋拆迁施工防尘喷洒专用车暂行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房屋拆迁作业防尘喷洒专用车暂行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防治扬尘工作,规范房屋拆迁喷洒作业管理,根据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确认完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车作业。作业车辆要提前将喷洒车用水备足,按规定的路线到达指定的上水点加水,加水时要关闭发动机,水罐加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无盈溢。
二、从二级河道中取水时,应将车辆停放在便于取水的河坡,正确使用水泵过滤设备,应当使用细目过滤网,保证用水质量,避免影响正常作业。为保证水泵的安全使用,严禁在无水情况下驱动水泵,严禁在水泵工作时关闭所有开关、阀门,防止损坏水泵和管路。
三、到达作业地点后,须确认停车位置无坍塌、滑坡、沉降等险情,避开电缆。将车停稳后,开启各种警示装置,检查并调整各种专用机械,确认其运行状况良好达到技术性能后,方可进行喷洒作业。
四、车辆停放位置与拆除物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及设备;调整好与拆房机械的作业间距,互相不要干扰;施工作业要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操作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五、喷水操作时要注意风向,调整好喷水位置,与拆房机械做好协调,掌握喷淋时间,注意观察喷洒效果,对拆房机械施工部位及时喷水,在拆除物大面积落下前预先喷水,拆除物落下时将喷水阀门调整到喷水效果最佳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