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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10]335号)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拆迁办、房屋拆迁单位: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作的管理,保障群众和拆房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就房屋拆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资格证书,且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禁施工企业无证承揽房屋拆除工程。拆房前,房屋拆迁单位要与施工企业签订《拆除房屋合同》和《安全施工责任书》。落实安全施工方案,对施工企业拆房全过程实行检查监督。

  二、拆房现场应当实行先围挡后拆房的作业方式,拆房范围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挡。对超出规划围挡范围的房屋,可采取高度不低于2米的金属定型材板进行临时围挡,房屋拆除后,再按照市建设交通委规定的标准设置正式围挡。

  三、房屋拆迁单位在拆房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详细介绍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隐蔽工程分布情况。拆房单位应根据不同拆除方法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拆除临街房屋的,必要时要搭建防护棚。

  四、拆除房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立体交叉作业。拆房时,应先拆非承重结构,后拆承重结构,拆除构件或结构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采取加固措施。

  五、施工时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不准在建筑物的层面、楼板、平台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溜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

  六、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方法施工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施工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不能认定的不明物体及情况不明的电缆或管道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同时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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