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10]334号)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拆迁办、房屋拆迁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障拆迁人、拆迁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行为,依法实施拆迁,根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持《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以及受托人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受理
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申请备案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出具《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章。
三、审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申请,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法;
(二)委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
(三)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项明确;
(四)委托合同内容符合法律及拆迁法规规定;
(五)委托合同备案符合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