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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拆迁统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拆迁统计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10]336号)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拆迁办、房屋拆迁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及时、准确,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程序,加强统计管理。建立统一、高效、准确的城市房屋拆迁统计系统,是城市建设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屋拆迁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质量,强化统计报表审核程序和工作责任制,如实提供统计数据。每月的拆迁统计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签字,由专人复核签字,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

  二、统一规范运作,做好统计对接。为了客观反映房屋拆迁的真实情况,各房屋拆迁单位在统计拆迁数据时,都要以当月实际完成的拆迁数量为依据,做到拆迁数据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数据相对接;分步实施拆迁项目的数据总和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总数相对接。各区、县拆迁办在汇总拆迁单位统计数据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高统计报表质量,确保统计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三、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及时上报。房屋拆迁统计报表种类较多,各类数据较为复杂,在统计房屋拆迁类型、产别、完损程度和拆迁项目时,对住宅、非住宅、建筑面积、户数和补偿金额的统计数据之间要做到相互验证,报表之间要相互衔接,符合逻辑关系。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统计数据统一截至到当月23日,各拆迁单位应在每月23日,将房屋拆迁统计报表报到区、县拆迁办;各区、县拆迁办审核汇总后应在每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市拆迁办。遇有公休或节假日可提前上报。

  四、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房屋拆迁统计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区、县拆迁办要结合具体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拆迁办对各区、县统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采取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把检查结果记入拆迁单位信誉档案,同时将统计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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