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城市发展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落实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目标要求。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老城区的综合改造和环境建设,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强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建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对桐城、潜山、倒扒狮、大观亭、响肠镇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和重点文物的保护,做好黄梅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注重城市景观与特色设计,加强菱湖及周边地区、长江沿岸以及大龙山等地区的蓝线、绿线控制,着力打造“城山相偎、绿水嵌城”的景观风貌。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安庆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及时组织编制下一层次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广泛宣传《总体规划》,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安庆市各单位都要自觉遵守《总体规划》,支持安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把安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