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建设路支行建设北路储蓄所等2个网点迁址更名的批复
(晋银监函〔2011〕9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我部所辖太原建设路支行建设北路储蓄所迁址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小店支行康宁街储蓄所的请示》(工银晋营报〔2011〕105号)、《关于我部所辖太原车站支行迁址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东方红支行的请示》(工银晋营报〔2011〕18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路支行建设北路储蓄所迁址更名。住所由“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390号”变更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中实新天地商住楼6、7号商铺”;机构名称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路支行建设北路储蓄所”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小店支行康宁街储蓄所”,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小店支行康宁街储蓄所”。
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车站支行迁址更名。住所由“山西省太原市迎宾路55号”变更为“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16号”;机构名称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车站支行”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东方红支行”,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太原东方红支行”。
二、上述机构变更后,应在原住所显著位置公告变更及业务划转等相关事项,并清除在原住所的所有对外营业标识,不得利用原住所继续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部应于10日内,派人持介绍信、本人有效合法身份证明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路支行建设北路储蓄所、太原车站支行的金融许可证,来我局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
四、你部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