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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三十三)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引导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支持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券。支持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工作,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三十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围绕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起或参股大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十五)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境外融资渠道。继续深化落实CEPA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探索跨境信贷业务的开展。

  九、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三十六)认真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广覆盖工作。在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基础上,“十二五”时期积极发展一批富有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类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欠发达地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经济基础好、融资需求旺盛、条件成熟的地级以上市试行委托审批或直接下放审批权,明确和强化地级以上市的监管责任,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十七)发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双转移”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配套的小额信贷服务。

  (三十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经营规范、内控到位、有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增资扩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按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十、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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